2010年11月2日 星期二

轉床費與醫師指定費之負面意見..By.J


名醫巧立名目 要病患轉院強收指定醫師費

  • 2010-11-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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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新聞速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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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【中廣新聞/林麗玉】
    衛生署明令醫療院所禁止向病患收取指定醫師費,不過今天(1號)有一位病患,向市議員陳情,指一位知名的劉姓婦產科醫師,以可以較快開刀為由,要她轉院到被認為是貴族醫院的B醫院開刀,結果開刀前,病患被迫簽下要付指定醫師費一萬元,台北市衛生局表示,會調查,如果醫院收指定醫師費,已經違反醫療法,可以罰處醫院5-25萬元不等罰款,另外依照醫療法第108條,病患也可以要求退回不當收取的費用。
    台北市議員周威佑接獲民眾陳情,一名女性病患,到台北市一家大型醫療院所就醫,當時看診的知名婦產科醫師劉姓醫師,以開刀要排很久的隊,如果轉院可以較快開刀為由,要病患轉診到被認為是貴族醫院的B院開刀,不過病患萬萬沒有想到,轉到B醫院後,開刀前院方要她簽署同意付指定醫師費一萬元,當下病患迫於無奈,也只能付這一萬元的指定醫師費。市議員周威佑批評,醫療院所不得收取指定醫師費,不過許多人都知道,某些名醫,還是無視衛生署及台北市衛生局的規定,透過醫療院所向病患收6000-30000元不等的指定醫師費,而衛生局更是視而不見,到現在只裁罰過一件,裁罰金額10萬元,市議員提醒病患,除了指定醫師費、轉床費、磨粉費、取消住院手續費、提前看診費等九項,醫院都不得收取,另外之前付過這些費用的病患,可以全額退費。
    台北市衛生局醫護管理處副處長陳青梅說,對於醫院違規收指定醫師費,依照醫療法第21、22條規定,可以罰處醫療院所5-25萬元不等罰款,由於收費的是醫院非醫師,所以罰處對象為醫療院所,至於已經付指定醫師費的病患,依照醫療法第108條,可以要求退費。至於對於違規收費的醫療院所,這幾年來裁罰過的件數陸陸續續好幾家,約3-4間醫療院所因為不當收指定醫師費遭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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